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舒某某,曾用名舒军卫,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现住溆浦县**镇**小区。2019年9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西渡大队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59分,被告人舒某某酒后驾驶粤B126E1小型客车在溆浦县义陵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溆浦县义陵大道168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舒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小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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