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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身份证号码:440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舒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舒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舒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3时24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醉酒(经鉴定:舒某某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6.31mg /100ml)后驾驶一辆粤S1Z****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东兴路新港酒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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