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F9****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从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出发,沿永兴路由西向东行驶10米左右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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