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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百龙御园小区舒某某的家中喝完酒后,驾驶牌号为湘N5F391的轻型栏板货车自溆浦县城驶往大江口镇,行驶至长芷高速溆浦收费站入口后,被现场执勤的高速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贺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经怀化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银

检察官助理:向健鹏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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