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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社**组**号住广汉市******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2月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2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二段银座城市中心5栋3层欢聚派对KTV与朋友一起喝酒。醉酒后,舒某某对多名工作人员随意殴打、对KTV中的财物进行打砸。工作人员报警后,警务人员前往处置时,舒某某对赶至现场了解情况的警务人员钟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钟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在其被带离现场过程中,又对钟某某腹部踹了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世昌

2021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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