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许,张某甲、曾某某、王某某、钟某某、“某妹”五人到位于团风县**镇**的被告人舒某某家玩,后张某甲、曾某某、王某某、舒某某、钟某某、“某妹”利用自制吸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三颗和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2020年8月25日,张某甲、曾某某、王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张某甲、曾某某、王某某、舒某某的人体尿样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四人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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