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老六”),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中方县人,户籍地中方县**镇**村**组,案发前租住中方县**广场**号门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1月20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在其租住的中方县**社区**广场**号门面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舒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承龙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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