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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6月4日被兴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5日18 时许,舒某甲(已判决)驾驶面包车在宜昌高新区双汇食品厂对面坡上掉头,被害人晁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此,见面包车掉头,便按喇叭催促。舒某甲以为晁某某骂人,遂下车殴打晁某某,并叫来在附近“天虹”网吧上网的被告人舒某某及刘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均已判刑),一起对晁某某拳打脚踢,晁某某反抗并将舒某甲打倒在地,舒某某上前抱住晁某某,舒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在附近找来木棍对晁某某进行殴打,钟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晁某某的左大腿刺了一刀,舒某某从地上捡起木棍继续击打晁某某,晁某某受伤后顺坡往下逃走。经法医鉴定,晁某某左下肢所受之伤构成轻伤。

案发后,刘某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晁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步行街三福店内将被告人舒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住院资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晁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法医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同案犯舒某甲、陈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的供述;7.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伙同舒某甲、陈某某等人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海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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