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路**号,现住恩施市**室。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6月28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恩施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吴某某以被告人舒某某的名义找向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人民币3000元,直至本金还完为止。至2018年3月期间,向某某有几月未按约定付息,吴某某遂指使被告人舒某某找向某某催收债务,经催收,向某某向被告人舒某某的银行卡(该卡实际为吴某某持有使用)内汇款利息共计人民币64300元。2018年3月后,向某某已无力偿还本金及付息,恰逢此段时间吴某某开设的打字复印店没有经营了,被告人舒某某因其在吴某某开设的打字复印店工作期间的工资问题和吴某某产生矛盾,吴某某便以2016年4月给向某某借款是以被告人舒某某名义借出为由告知被告人舒某某余下债务由其找向某某催收,追回债务全归其所有。被告人舒某某得到吴某某告知后在明知自己不是实际债务人的情况下,多次到向某某单位采用跟随、滋扰、纠缠等手段找向某某催债,向某某迫于压力也多次向舒某某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舒某某暗自从吴某某一张信用卡上转走人民币75000元。2020年7月13日, 被告人舒某某再次到向某某单位索要债务,并采取滋扰、跟随的方式找向某某偿还欠款。当日15时许, 被告人舒某某跟随向某某到了恩施市红江桥上,向某某因承受不了被催债的压力遂从红江桥中段翻过护栏跳入清江河中溺水身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舒某某经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采取恐吓方式寻衅滋事,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勇
检察官助理:肖君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内附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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