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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舒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6********,穿青人,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纳雍县**村**组。2019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纳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舒某某在其开设在纳雍县**路**酒店斜对面的小卖部里面摆设一台自动麻将机,后到该小卖部打麻将的人越来越多,舒某某逐步将该小卖部内的麻将机增至4台共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主要是打2元摸4元两门捉鸡麻将,每桌每天抽取台费40元,晚上12点再抽取一次。此间,被告人舒某某牟利5600元。被告人舒某某小卖部内的麻馆于2019年11月22日19时5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李某某、杜某某、龙某某等十多人正在打麻将赌博,缴获赌博用具自动麻将机四台、麻将八副、胶凳子二十张,缴获赌资3163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被纳雍县公安局处以500元罚款;舒某某亲属已将违法所得5600元如数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执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刚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纳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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