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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开设赌场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7日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申某某、袁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多次在洪江市黔城镇古城老爷巷申某某家、黔城镇小江村等地用扑克牌以“扳点子”的形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赌场内由被告人舒某某与曾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赌场中 “抽水”(指从赢钱的庄家处按一定比例抽取红利)。被告人舒某某在赌场抽水期间,从赌场抽取的“水钱”中得利800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被告人舒某某于2018年8月8日向公安机关提供袁某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及李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缴款书等书证;2.被告人舒某某以及同案人申某某、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赵某某、邱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5. 视听资料:涉案视频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参与申某某、袁某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 ,在赌场“抽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洪江市黔城镇境内多处、多次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多,严重扰乱了洪江市黔城镇境内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系恶势力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舒某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品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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