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4********,汉族,初中,**,住建德市**镇**村**号。2018年11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止)。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舒某某在明知“建德麻将”APP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申请成为该平台的三级代理。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通过推荐游戏玩家绑定其邀请码充值的方式获得平台返利,又通过组建微信群招揽游戏玩家在平台上赌博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至案发,被告人舒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348元。
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内容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周某某、范某某、徐某某、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银行、微信交易流水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赌博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平台获得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童富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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