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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舒某甲与被害人舒某乙的儿媳舒某丙因为双方种植在一起的农作物等琐事发生纠纷。当天19时许,被告人舒某甲手持一根长约93厘米,直径约3厘米的竹棒来到舒某丙家中,与舒某丙发生争执后用竹棒将在旁边的被害人舒某乙的头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舒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舒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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