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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江县城关镇****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舒某某因怀疑其前妻李某某与徐某某有私情,便于2018年10月9日20时许尾随前妻李某某来到平江县开发区碧潭新村小区徐某某的租房处,被告人舒某某把门喊开后,便辱骂徐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某见状跑出租房,被告人舒某某前去追赶,追赶一段距离后,被告人舒某某又返回,看见徐某某在小区地坪里打电话报警,又与徐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进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舒某某将徐某某打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右侧第5、6前肋骨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1.5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舒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评估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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