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和牟家坝社区居民王某某一起喝酒,期间王某某邀请舒某某帮忙向被害人刘某某说情,舒某某应允并与王某某一同前往位于南郑区**镇**村**组的刘某某家。在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刘某某与王某某因矛盾发生口角,争吵期间,被告人舒某某突然拿起刘某某堂屋里一把钢管椅子朝刘某某左肋处击打了一下,致刘某某受伤入院。后经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南)公(司法)鉴(伤)字(2020)006号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刘某某外伤致左侧肋骨多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舒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酒后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少华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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