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79********,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6时许,在即墨区**镇**村集市上,因琐事与俞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舒某某拳打俞某某面部、左胸部,致俞某某左侧第3、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舒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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