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8时许,溆浦县祖师殿镇赤溪村一组村民舒某丙与邻居舒某丁因为地势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舒某丁的儿子舒某甲将舒某丙的妻子何某某打了一拳,踢了一脚。经溆浦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舒某乙、张某某、舒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溆浦县公安民警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亮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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