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7********,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舒某甲以5800元的价格购买米某某位于**镇**村“**垅”地段林木,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使用油锯采伐马尾松、杉树数日,后雇请舒某乙和田某某使用油锯将余下的马尾松、杉树砍伐,并加工成原木,销售给舒某丙位于辰溪县**口镇**坳木材加工厂。经认定:被砍伐的林木共计185株,折合活立木蓄积26.8733立方米。
被告人舒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森林资源报告书等;
2.证人米某某、舒某乙、舒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26.87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凌鹏
检察官助理:尹英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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