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大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镇开发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5月,被告人舒某某出资17800元,购买三穗县**镇**村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农户位于“**湾”“**湾”“**边”的山林。2020年5月23日舒某某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7.98立方米(蓄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便请村民杨某某、杨某甲等四人到山上进行砍伐,随后请舒某甲、舒某乙用马将林木驮到公路边出售给玉屏一个收购木材的老板,得款34000余元。案发后,经三穗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清点伐桩鉴定:舒某某在“**湾”、“**湾”“**边”三处滥伐林木蓄积共计33.8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手续、人口信息查询、林木采伐许可证、补植复绿协议书及保证金收据等书证;2.有证人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杨某乙、舒某甲等人的证言;3.有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5.三穗县林业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舒某某与林业部门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舒某某滥伐林木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舒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年金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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