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号。2019年1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中山市**镇****物业员工宿舍内盗窃被害人谢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1066********)后,于次日晚上11时26分许,使用上述农业银行卡在**镇**路**时代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取走卡内人民币5900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舒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柳韵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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