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舒某某(聋哑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89********,汉族,聋哑文化五年程度,无职业,现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曾于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曹会,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舒某某与李某某(已作其他刑事处理)来到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72-2号“鑫通达”网吧二楼,共同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nova 128G)手机盗走。该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566元。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舒某某与李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兴旺”网吧二楼,共同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该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舒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舒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舒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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