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770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4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工地门口,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黄色中联重科牌FD30型小型叉车,将该叉车转移至沣源路与昆曲路转盘附近,找来林某某将该叉车拖至北大村附近,后以人民币28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吕某某。经鉴定,该叉车价值人民币23850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舒某某在沣源路红星***工地内大门后方其驾驶的云******的红色奇瑞车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叉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及通知书;7.视听资料:被盗叉车GPS轨迹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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