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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66********,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山东省博兴县**镇**村**路**号。2014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舒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桓台县唐山镇**村许某某的果园内盗窃大鹅6只,价值576元;

2.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舒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桓台县**镇**村许某甲的果园内盗窃大鹅13只,价值1872元;

3.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舒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桓台县**村伊某某的养殖场内盗窃大鹅6只,价值816元;

4.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舒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桓台县**镇街道**村张某某的果园内盗窃大鹅4只,价值384元;

5.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舒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桓台县**村王某某的果园内盗窃大鹅8只,价值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许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桓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鹅的价格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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