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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216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3********,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早上,被告人舒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快递公司员工宿舍2号楼620室内窃得被害人油某某的VIVO牌X6SA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元)及他人的背包一只,内有衣服两件(均无法估价),后被同事当场抓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7月1日早上,被告人舒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社区*组*号某某公寓楼下的电瓶车棚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的绿源牌电动车一辆(无法估价)。

3.202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舒某某在萧山区**镇**社区*组*号的路边,窃得被害人辛某某的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300元),后被民警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后被告人舒某某又在萧山区**镇**社区*组**号北边公共厕所门口位置窃得一辆黑色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元),后被民警扣押。

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赃物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油某某、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佳峰

检察官助理:谢丽涛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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