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一出租屋。其因盗窃于2018年4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20年4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人民币;因盗窃于2020年6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大门口公厕旁盗窃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并将盗窃的电动车推至海口市秀英区**大道与**大道交叉口的红绿灯处,用U型锁锁住。当日21时许,舒某某再次返回取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现场缴获被盗电动车一辆,经海口市估价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326元。舒某某归案后对其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物证;2. 报案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等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价值13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茸
书 记 员:王一帆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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