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231995********,汉族,职中,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田家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271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舒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四安置房外,将李某某电瓶车的6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696元。
2.2020年10月23日凌晨,舒某某去至潼南区田家镇工业园区外,将刘某某电瓶车的6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648元。
3.2020年11月的一天凌晨,舒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圣街路边,将谭某某电瓶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520元。
4.2020年11月的一天凌晨,舒某某去至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安大道路边,将莫某某电瓶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480元。
5.2020年11月10日凌晨,舒某某去至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花盛香醍小区外,将杨某某电瓶车的5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共价值人民币375元。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舒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共27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杨某某、莫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曦
检察官助理 陈瑶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散件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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