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8年**月**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散步至东乡区**镇***路0PP0、VIVO手机店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放在电动车上的iphone8Plus手机铃声响起,舒某某便将该苹果手机盗走。经抚州市东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iphone8Plus手机人民币4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窃取被害人一部iphone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27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危定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内含证人名单)共叁册、光盘陆张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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