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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至2019年1月上旬期间,被告人舒某某伙同梁某某、崔某某、易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多次在位于本市武昌区**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用武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内实施盗窃,盗走该公司中央空调室外机主机铜管、室内空调铜管和电缆线等物品,然后将被盗物品运至陈某某(已判刑)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销赃,所得赃款被告人舒某某与梁某某、崔某某、易某某均分。经鉴定,被盗中央空调用脱氧无缝铜管直径9.5型共55.97米,单价11.41元/米;直径12.7型共7.65米,单价17.31元/米;直径15.9型共31.17米,单价24.63元/米;直径19.1型共88.55米,单价28.39元/米;直径22.2型共6.8米,单价36.19元/米;直径28.6型共23.25米,单价50.58元/米;直径38.1型共55.66米,单价82.02元/米;钢芯阻燃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氧乙烯护套电力电缆ZR-YJV-4*185+1*95mm型共101.16米,单价462.65元/米。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6841.67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2月26日将被告人舒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现场物证照片;2.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施工合同协议书、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邹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5.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梁某某、崔某某、易某某的互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智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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