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42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村**组。因吸毒,2013年12月29日被娄底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26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1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舒某某为筹毒资,在双峰县城内多次采取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后再搭线的方式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0日,舒某某在双峰县永丰镇艺芳新城乡里人砂锅粉店门口将被害人曹某某的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
2、2018年7月8日,舒某某与“蜈蚣虫”(待查)在双峰县丰茂新城营销部门口将被害人谭某某的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
3、2018年7月9日,舒某某与“蜈蚣虫”在双峰县恒顺世家VV美发沙龙隔壁的空门面内将被害人彭某某的黑色女式摩托车盗走。
经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曹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300元,谭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960元,彭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2340元,总计8600元。
2018年7月13日,侦查人员在双峰县教育局附近将舒某某抓获,彭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某系主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及光盘3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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