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舒某某(绰号“**”),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8********,汉族,江西分宜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曾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2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伟峰,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S**(中文音译名索**)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9日,本院改变管辖,报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S**无法到案,该案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舒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20日对该案进行拆案处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与S**(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与S**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喻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织柬埔寨籍女子与中国籍分宜男子相亲结婚,由被告人与S**负责联系物色想嫁到中国的柬埔寨籍女子,被告人负责介绍有意要娶柬埔寨籍女子的分宜未婚男子,并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等方式让男女双方见面,在双方达成结婚意愿后,帮忙办理结婚证。此间,被告人向男方收取人民币14.6万元至15.5万元不等的费用,再按办理签证及单身证明认证费用每人7.5万元或7.8万元的价格支付给喻某某、徐某某。
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与S**共介绍10余名柬埔寨女子和分宜未婚男子相亲结婚,其中分2次先后组织柬埔寨籍女子P**(中文音译名佩**)、N**(中文音译名诺**)和M**(中文音译名莫**)、A**(中文音译名安**)、H**(基本情况不详)以旅游为事由骗取L类签证入境中国,并和喻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带N**和程某某、P**和钟某甲,于同年9月10日带A**和晏某某、M**和黄某某、H**和钟某乙到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期间因H**反悔未与钟某乙登记结婚(事后,被告人及S**另外物色、介绍一名柬埔寨籍女子,并带钟某乙到柬埔寨王国帮助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5月10日,钟某甲家发现P**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于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及护照、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信息、江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档案及柬埔寨王国结婚证明(柬埔寨语及翻译件)、入境旅客信息、公证书、声明书、情况通报、住院记录及新生儿记录单、办案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N**、钟某甲、P**、晏某某、A**、黄某某、M**、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S**、喻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帮助介绍与境外妇女结婚并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弄虚作假和虚构出入境事由的方法,为外籍妇女骗取出入境签证的证照,并在外籍妇女入境后组织从事与签证事由不符的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强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陆册、光盘陆盘,《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换押证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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