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舒某某诈骗案)_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41972********,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大专,住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开始,同案人舒某乙(另案处理)以其胞兄即被告人舒某甲系中国**银行一支行**的身份(时已被免职),取得被害人石某某、苏某某、林某甲的信任后,共同成立广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随后,被告人舒某甲及同案人舒某乙以舒某甲可利用职务之便提供贷款资金过桥业务赚取高利润为由,诱骗被害人石某某、苏某某、林某甲同意出资用于上述业务。在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舒某甲及同案人舒某乙共提供九份伪造的中国**银行贷款审批通知书,骗取被害人石某某、苏某某、林某甲等人共3450万元,后将所骗取的上述钱款肆意支配,伙同他人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拒不归还,且转移财产逃匿。

2018年6月9日,被告人舒某甲在北京市首都机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首都机场派出所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9份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批通知书、借款借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流水、汕头市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等;

2.鉴定意见:广东省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3.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4.证人陈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李某某、黄某某、姚某某、郑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石某某、林某甲、苏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的资金案发至今无法追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山

      2019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舒某甲现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