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9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舒某某伙同吴某乙、朱某某(均已判)、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合伙出资向**公司杭州办事处购买网贷平台,取名“钱多多”app,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投入资金放贷,招揽叶某某(另案处理)具体负责运营,并加入股份。该伙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吸引有迫切资金需求的被害人借款,继而以“服务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在“钱多多”平台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允许展期收取展期费、还款后提额、多平台借款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使用“套路贷”实施诈骗活动,骗取“砍头息”(6日为周期提前收取名义金额的32%)、“展期费”(名义金额的32%)等。被告人等并骗取被害人通讯录,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采用电话威胁滋扰等手段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索取“债务”。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舒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吴某甲、章某某、郑某某等人既遂金额540228元,未遂金额457024元。其中,被告人舒某某和黄某某出资并占有股份。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舒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章程、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钱多多诈骗金额统计表、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林某某、吴某甲、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朱某某、伍某某、丁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套路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志秋
检察官助理 陈文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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