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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2000********,湖南省怀化市人,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舒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英尚国际凯泽家庭旅馆”2119房内,使用QQ(号码为:3372670756)群发消息,以在淘宝平台上帮商家“刷单”给好评赚取佣金为由吸引了被害人李某乙“刷单”。李某乙按照舒某某的指示通过支付宝支付第一笔款项1079元后,舒某某要求李某乙添加上线“小昂”(另案处理)的QQ,谎称要通过该人联系退款事宜。李某乙添加“小昂”为好友后,“小昂”又编造“扫码就能返钱”“继续支付一起退款”等理由骗取李某乙再次支付1100元、1900元两笔款项。舒某某等人收款后,未给李某乙返还任何本金和佣金,且与李某乙断绝联系。

2020年7月31日,舒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舒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照片、账单详情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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