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道**号**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至同年5月20日,被告人舒某某从林某某(另案处理)、“群主”(身份不明)处以50元至12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大麻后,通过闲鱼APP、微信向他人以150元左右每克的价格从中贩卖牟利。舒某某与购毒者谈好交易价格后,毒品通过物流发货给购毒者,购毒者通过支付宝将毒资支付给舒某某。其间,舒某某共计向某某斌等人贩卖大麻7次,共计40余克,每克价格150元。
2019年6月13日,浦江县公安局在重庆市巴南区**大道**号中通快递公司查获一个舒某某向“群主”购买的快递包裹。经检查,该包裹内有疑似毒品5包,经称重净重分别为101.11克、100.09克、102.09克、99.93克、102.11克。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5包疑似毒品均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具体贩卖毒品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物流快递贩卖给微信号为sx66*****(微信名为“Mr.Long”)的人5克大麻,舒某某通过支付宝收款750元。
2.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物流快递贩卖给微信号为Sole***(微信名为“Kzzzz”)的人3克大麻,舒某某通过支付宝收款450元。
3.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物流快递贩卖给项某某10克大麻,舒某某通过支付宝收款1500元。2019年4月30日,浦江县公安局扣押了该疑似毒品,经称重净重9.74克,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4.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物流快递贩卖给微信号为sx66*****(微信名为“Mr.Long”)的人10克大麻,舒某某通过支付宝收款1500元。
5.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物流快递贩卖给微信号为Sole***(微信名为“Kzzzz”)的人向我购买10克大麻,舒某某通过支付宝收款1600元。
6.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物流快递贩卖给微信号微信号为jasonbaba****(微信名为“阳光彩虹小白马”)的人约6克大麻,舒某某通过支付宝收款850元。
7.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舒某某通过物流快递贩卖给微信号为q47229****(微信名为“stone”)的人约2克大麻,舒某某通过支付宝收款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称量笔录及照片、财物移交审批表、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舒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巧英
2020年2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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