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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贩卖毒品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59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10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1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1月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被衢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舒某某(微信账号为***,微信昵称:***)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舒某某从上家“妹儿”处购买海洛因后,从中抽取部分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后到诸暨加价贩卖给下家沈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计十次左右,并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高速公路卡口车辆及驾驶人员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武建南、沈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舒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均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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