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贪污罪、行贿罪一案,由建德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6年12月,建德市**镇党委书记韩某某、副镇长江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完成**镇政府当年度招商引资(实到外资)任务,通过厦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关系,由其合作单位**松香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注册成立外资企业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福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注册资本验资问题由**镇政府自行解决。经韩某某、江某某与被告人舒某某合谋,由舒某某出面找一家“中介公司”来操作验资,**镇政府按注册资本金5‰的标准支付验资费,实际上是以较低利率通过向建德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沙小贷公司)贷款的方式进行验资,从中赚取差价并商定三人私分。后被告人舒某某用杭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镇政府签订虚假代理服务协议,在韩某某、江某某帮助下,从**镇政府一次性套取验资费共计人民币36.6万元。后被告人舒某某以0.5‰的日利率向白沙小贷公司贷款完成**科技公司验资,支付贷款利息及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51万元,余款人民币33.09万元,由被告人舒某某、江某某、韩某某三人私分。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及分工文件、建德市委办关于各单位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科技公司工商注册相关资料及商务局备案的验资资料、**镇政府财务记账凭证、代理服务协议书及声明、**小贷公司收据及贷审会审批表、白沙小贷公司会计凭证、**镇招商费用开支报销凭证、怡福科技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胡雷鸣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朱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及江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行贿犯罪事实
2016年4、5月份,时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江某某为完成**镇政府当年度3000万美元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以下简称自营出口)任务,经镇党委书记韩某某同意,介绍被告人舒某某通过代理报关数据的方式来完成自营出口业务。
2016年5月,被告人舒某某开始以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代理出口报关业务。期间,被告人舒某某为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在韩某某和江某某的帮助下,违规从**镇提前一次性获得了45万元的**镇3000万美元的自营出口任务奖励款。后被告人舒某某共完成了5000万美元左右的自营出口任务,获得建德市级自营出口奖金共计人民币208.62万元,并在韩某某、江某某帮助下及时获得奖金。
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舒某某为感谢江某某、韩某某的帮助,先后三次送给江某某共计人民币60万元,送给韩某某人民币5万元,江某某、韩某某均予以收受。
归案后,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贪污、行贿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建德市外贸招商和出口奖励政策相关会议纪要、建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工业经济考核指标的通知》、外贸出口奖励资金预兑现方案请示等文件及相关财务凭证、**镇2016年自营出口奖励补助相关会议纪要、**镇记账凭证、招商协议、杭州海关查询出口数据资料、舒某某电脑中自营出口业务收入支出记账单、舒某某平安银行和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杭州**进出口公司和杭州**进出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退赃收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舒某某及江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颜妹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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