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舒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4月16日,被告人舒某某提供自家一楼棋牌室和麻将、骰子等工具给夏某某、曾某某等人进行“斗牛”聚众赌博,每日参赌人数十余人。2020年4月16日21时许,曾某某等17名参赌人员正在赌博时,被崇阳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查扣赌资1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麻将40颗、骰子2颗;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崇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汪某某、夏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蒲
检察官助理:王丹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崇阳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997124****、1379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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