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单位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凌云县**镇**路**站**。法定代表人:舒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759********。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凌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凌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舒某某。2017年3月该公司为发展需要,便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依法被政府征收了位于凌云县**镇**村**屯“圩谭”的土地作为公司二期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在未得到县人民政府明确答复情况下,2017年7月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便雇请人员开挖平整申请的临时用地,同时用石块在边坡处砌上挡土墙,平整成台阶状。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占用林地地点位于凌云县**镇**2林班内,占用林地面积13.8亩,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商品林,林地的原有植被不复存在,林业种植条件被毁坏。2019年11月5日侦查人员在一般性排查中,被告人舒某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土地租赁合同、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3.8亩,被告人舒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广西凌云县**发展有限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玉基
检察官助理:苏小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凌云县**镇**村**屯**号,1334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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