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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8时30 分,徐某某(已判刑)以帮助朋友收欠款为由,电话约被害人赵某某见面,伙同尹某某(已判刑)驾车将被害人赵某某从汉川市城区**食品公司厂门前带至**镇***附近,邀约被告人舒某某,后三人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镇***附近野外一坟场处,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恐吓,逼迫被害人赵某某用手机向亲戚借款,然后偿还被害人所欠款项 1700 元。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左下肢损伤事实存在,其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信息、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监控截图、伤痕照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徐某某、尹某某、陈某、胡某某、杨某某、汪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指认、辨认笔录;6.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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