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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案10月3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上午11时许至2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舒某甲和其父亲舒某乙(已判刑)为索要合法债务,在阳新县**镇**村**组**家、**镇**村一寺庙等地,采取辱骂、禁止上厕所、不准外出等方式非法限制债务人卫某某妻子董某某的人身自由,迫使董偿还债务。2019年2月4日中午12时许,董某某趁舒某乙不备逃脱,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柯某某、游某某、罗某某、黄某某、舒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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