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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舒某甲将其长期持有的一支疑似火药枪主动上交至宾川县**镇**村委**处,后舒某乙将其上交的疑似火药枪移交宾川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舒某甲持有的枪支疑似物是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0年6月4日

1.被告人舒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512508****)。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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