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8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延长至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下午2时许,被告人舒某某持猎枪驾车到洞口县**镇**村非法狩猎,舒某某驾车回家时,在洞口县**镇**村路段被办案民警现场查获。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猎枪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2.提取笔录、洞口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3.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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