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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3月28日被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月29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8年4月29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审查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6日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雷轩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舒某某花2万元从一外号“满某某”手中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冰毒和麻古)藏匿家中。2019年6月9日晚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舒某某后,在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号的家中进行搜查,从厨房烧水壶和铝锅中搜查出红色药丸123粒,净重11.68克,白色晶体净重110.05克。

经鉴定,查获的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称重笔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证言;4、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物证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明知甲基苯内胺和甲基苯内胺片剂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超过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舒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舒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舒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从宽处理制度。综上,本院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光盘7张;

3、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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