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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54********,汉族,文盲,种植业生产人员,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本县卢峰镇南华山村“观音塘”山上使用镰刀和锄头采取捣毁雀巢的方法猎捕四只竹鼠。2020年3月28日经怀化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教授鉴定:舒某某捕获的竹鼠系花白竹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020年3月25日,经溆浦县林业局认定:舒某某捣毁巢穴的捕猎方法为法定禁用方法。

2020年3月29日,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舒某某猎捕的一只花白竹鼠进行野外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方法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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