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舒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2********,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舒某某在砀山县**镇**村霍某甲院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6日,赵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现场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980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专家组讨论,初步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舒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单、归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舒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主动投案。
2.证人霍某乙的证言证实舒某某在霍某甲老院内种植罂粟980株的事实。
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种植罂粟980株。
4.由砀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证实经专家组讨论,初步认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证实舒某某在霍井付院内种植罂粟共计980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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