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iMessage是苹果公司电子产品自带的免费信息发送应用,苹果产品用户之间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免费发送iMessage信息。将苹果产品的硬件数据(包括SN序列号、主板序列号、设备码、IMEI码、蓝牙、WIFI等数据)和苹果ID导入专门的“苹果推信”软件,形成了虚拟的iMessage信息发送终端,可以向大量的苹果产品用户群发iMessage信息。为了向苹果产品用户批量群发信息,获取“广告费”,吕某某(已判决)需要获取大量的苹果产品硬件数据。
2018年9月左右,吕某某联系周某某(已判决),要求购买苹果手机的序列号、设备码、蓝牙、WIFI、IMEI码等硬件数据。周某某即联系在***科技集团所属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工作的谢某某(已判决)提供上述数据。谢某某又找到同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舒某某提供上述数据。舒某某再联系到谭某某(已死亡)提供上述数据。谭某某通过他人擅自将存放在***公司服务器的上述硬件数据导出,将数据上传至***公司内网。后谭某某将这些数据存放的位置告知舒某某,舒某某再告知谢某某,谢某某用U盘将这些数据复制出来交给周某某,周某某通过邮箱将数据发给吕某某。这些数据,谭某某报价人民币20万元,舒某某告知谢某某,谢某某称需要收介绍费,还价人民币18万元,舒某某表示同意。因谭某某需要用钱,舒某某先行支付了人民币18万元给谭某某。事后,吕某某向周某某支付人民币36万元,周某某向谢某某支付人民币25万元,谢某某向舒某某支付人民币18万元。
2018年12月17日,吕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抓归案,周某某、谢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0日21时,被告人舒某某到深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劳动合同书、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谭某某身份信息、东莞市殡仪馆档案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谢某某、周某某、吕某某、叶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资料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微信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舒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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