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小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73********,藏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住小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被小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71997********,藏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住小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被小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小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早上,被告人舒某乙驾驶车牌川Y5****的绿色皮卡车搭乘被告人舒某甲到**区收废铁,途经小金县**乡**村**沙场时,发现沙场内有切割机等物品,遂起盗窃犯意,二人一同将沙场内的一个切割机、一个电动机、两个工具箱和三个角钢抬至绿色皮卡车上,驾驶车辆离开沙场。后二人将盗取的三坨角钢与四区所收的废品一同卖至钟某某的废品收购站,盗窃的切割机、电动机、工具箱留在车上准备自用。经鉴定:被盗物品在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803.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川Y5****皮卡车一辆等物证;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书证;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陈述;5.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供述与辩解;6. 小金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鉴定意见;7.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甲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舒某乙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小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彬
检察官助理:赵玉琴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舒某甲取保候审于小金县**乡**村**组**号家中,被告人舒某乙取保候审于小金县**乡**村**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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