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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住溆浦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3分24秒,当事人舒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湘NZ215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舒某乙、申某某、舒某丙,由溆浦县卢峰镇桐木坨村驶往本县卢峰镇雷峰山村,途径本县卢峰镇桐木坨村板粟山急弯路段会车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该摩托车车头左侧不慎与对向行驶的鲁HSZ892重型半挂车左侧中段车身相撞,造成申某某、舒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舒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舒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30.22mg/100ml。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舒某甲与被害人申某某、舒某乙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申某某、舒某乙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舒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舒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绍爱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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