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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甲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875号

被告人舒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街道****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住宅区**组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经我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04时38分,被告人舒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5****号小型轿车行经本区**路**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246mg/100ml,后交警就将被告人舒某甲带至温州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舒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人员档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被盗抢机动车查询单、全国在逃人员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车辆轨迹;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舒某乙、陶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舒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舒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宇翔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5885****;

    2.光盘壹张、认罪认罚文书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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