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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舒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舒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舒某乙、向某甲、向某乙、周某甲、向某丙、舒某丙、武某某、向某丁、苏某某、舒某丁、舒某戊、文某某(均已判刑)、舒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溆浦县城及周边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违法事实

2017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舒某甲、武某某、向某甲在溆浦县君悦KTV与舒某己发生冲突,被告人舒某甲、向某甲、武某某等人将舒某己打伤。

寻衅滋事罪

2016年6月19日22时许,舒某乙与苏某某从溆浦县城西湖流金广场皇家国际KTV唱歌喝酒后出来,苏某某行至西湖流金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时,借酒滋事与舒某己发生争执,并将舒某己扇了一耳光,舒某己将苏某某推倒在地。舒某乙见状便上前殴打舒某己,苏某某从地上爬起后也一同殴打舒某己,舒某己与两人对打一会后便朝城北防洪大堤八角亭方向逃跑。舒某乙因其T恤在殴打时被舒某己扯烂,便纠集被告人舒某甲、向某甲、向某丁、苏某某、武某某等人伺机报复。后舒某己在返回流金广场取摩托车时,被还在流金广场的被告人舒某乙、苏某某、向某丁、武某某等人看到,于是舒某乙、舒某甲等人又将舒某己打倒在地。上前解劝的何某某,也被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向某甲、苏某某、向某丁、武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舒某己、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舒某乙、向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舒某己、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舒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鉴定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舒某甲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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